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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汇 Dharmasastra
例句
法论 古代印度法学汇集,历经制定法的修改仍然保持效力,目前从根本上讲仍是巴基斯坦、马来西亚、东非及印度国外其它地区印度教教徒的家庭法。它与犹太法典一样古老,比罗马法更早,更具连续性。法论虽然广泛论述法庭和诉讼程序,但主要还不是讲司法行政,而是讲面临各种难题时如何正确行事。凡在典型的印度传统环境中长大的人都了解法论的基本原则,如义务重于权利;妇女永远处在最近的男性亲属保护之下;国王必须保护臣民不受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等。法论在古代传到缅甸、泰国、巴厘等地,这些地区的法论文献逐渐丧失印度特色,吸收了本地习俗。法论着作用梵文写成,共5 000多部,可分为三类:1「经」〔sutras〕,指格言警句;2「传承」〔smrtis〕,指长短不等的诗体论文;3「集」〔nibandhas〕和「注」〔vrttis〕,前者指各种传承的摘编,后者指个别分段传承的评注,这二者供法律顾问使用,在「经」和「传承」之间发挥很好的调和作用。西方学者主要是通过威廉·琼斯爵士〔Sir William Jones〕和后世学者的着作来了解法论的,现代印度学者已对法论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。法论的原则受到了英国在印度行政管理的影响,并以非常僵化的形式付诸实施。印度独立之后,法论的许多原则都已被制定法化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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