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汇 | United States Code(U.S.C.) |
例句 | 《美国法典》 在1926年以前,联邦制定的所有实在法〔positive law〕均被收录在《1875年修订制定法》〔Revised Statutes of 1875〕及其后出版的24卷《制定法大全》〔Statutes at Large〕中。1925年,国会两院任命一特别委员会,在其主持下制定《美国法典》。《1875年修订制定法》中未被废除的部分及1873年之后的《制定法大全》中仍然有效的所有公法〔public laws〕和一般法〔general laws〕均被收录在内。这些法律被分为50个标题重新编排后出版,这就是1926年版的《美国法典》,共4卷。1927-1933年间每年出版一部补编,收录1926年后通过的法律。1934年又出版一个新的版本,将对1926年版的所有补编均收入,这就是1934年版的《美国法典》。此后,每6年即出一个新的版本,将其间的补编收入。《美国法典》与《1875年修订制定法》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从未被作为一个整体提交给国会,要求国会以立法程序通过,相反,国会设立了一个法律修订处〔Office of Law Revision Counsel〕,由其对《美国法典》逐个标题加以修订,然后将单个标题提交国会通过为法律。到现在为止,已有25个标题被国会通过为法律。因此,在援引法典时必须首先明确援引部分是否已被国会通过成为实在法。那些未被提交国会通过的标题只是法律的表面证据〔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〕,如果其内容与《制定法大全》相冲突,应以后者为准。 (→Statutes at Large;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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