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汇 | arbitrator |
例句 | n. 仲裁人,公断人 O.~'s award 仲裁裁决(也称为arbitrament) Com.: arbiter(仲裁员、法官)、arbitrator(仲裁员)、judge(法官)、referee(托查官)、umpire(首席仲裁员)均有裁决者的含义。其中, judge 为通用词汇,从严格含义上讲,其除了指普通法院的法官外,还可指很多场合中的作出决定者,如 judge at the show 及 judge of the cars。arbiter 和 arbitrator 均可用作指仲裁员,但在这种含义上,后者比前者通用。arbiter 属于书面语,更常用于指无正式授权或职务,而凭借威望以作裁决或制定标准者。从裁决的方式上看, arbiter 受制于法律规则,而 arbitrator 则可按自己的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。在罗马法中, arbiter 还可用作指被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法官,或经裁判官(praetor)指定按衡平法规则审理属于善意动机类案件(bona fidei)者。referee 和umpire 也可用作指 arbitrator,但在此情况下, referee 还常用作指由法院命令指定,就未决案件作额外的调查、取证、听审当事人、且提交相关报告的专家(或律师),此外, referee 的指定可不需有关当事人的同意,此时,其为“托查官(人)”(指能对未决事项进行听审且将结果报告法院的准司法官,通常为律师,经法官任命以处理某事项,源于委托,因其处理之事项是法院专门“委托”的)。在用作指仲裁时, umpire 则常表示在两个或多个仲裁员意见不和时,被指定作终局裁决的首席仲裁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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