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汇 | Court of (the) Arches |
例句 | 〈英〉拱顶法院 是对坎特伯雷大主教教务总长法院〔Court of the Official Principal of 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〕的通称,因其最初在构建于拱顶柱上的圣玛丽勒鲍教堂〔church of St.Mary-le-Bow〕开庭而得名。该法院对所有宗教事务均有初审管辖权,其管辖权是通过侵占主教区的司法管辖权而获得;但其对遗嘱事务的管辖权经1857年《遗嘱检验法院法》〔Court of Probate Act〕转归遗嘱检验法院。自1963年起拱顶法院始成为坎特伯雷教省法院;作为上诉法院,它对坎特伯雷教省内的教区法院〔consistory courts〕判决均有上诉管辖权,可听取来自主教、副主教、执事长等的上诉。对该法院判决可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。坎特伯雷教省法院法官〔Dean of the Arches〕同时也担任约克教省法院法官〔Auditor of the Chancery Court of York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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